甲公司于2016年9月向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每件商品成本为150元,单位售价为125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已经发给乙公司,账款未收,但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在2016年11月将160件商品退回,甲公司接受退货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未退货商品的账款依然尚未收回。则甲公司应冲减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
A.20 000元和23 400元
B.25 000元和20 000元
C.12 000元和23 400元
D.23 400元和23 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