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某地一家拍卖公司受海关委托,于2000年11月15日对查扣走私罚没物品(剧毒品氰化亚铜12吨)举
第1题
孙某将画放下,并输了委托拍卖协议,但仅有孙的个人签名,未加盖甲公司印章。后孙调至另一家公司,并将钱送来的古画丢失。赵向拍卖公司索要未果,于是将拍卖行起诉到法院,提出索赔请求。对此甲拍卖行持不同意见,理由是: 赵未与拍卖公司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不应向拍卖公司提出请求; 钱不是古画的所有权人,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是越权行为,所签协议是无效合同;孙与钱签订的“委托拍卖协议”,未加盖公司印章,应属孙的个人行为;现孙已调出甲公司,甲公司不应负责。 请分析上述案例,并就甲拍卖公司的上述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赵是否有权向甲拍卖行提出索赔要求? 钱与孙签订的委托协议是否有效? 该协议未盖公章,现孙已调出甲公司,是否应由孙承担责任?
第2题
先生参加了某拍卖行于7月31日举行的第19期拍卖会,竞买吨涤纶短纤维。拍卖羊,周先生按照该拍卖行要求,到被告存货处看样,但仓库监管告知不能提取样品进行抽验鉴别。参加拍卖前,周先生将原告沈先生给付的50万元保险金交付给被告。拍卖会结束后,便与拍卖行签定了754吨涤纶纤维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且现场交付了货款6862228.10元及拥金343111.40元,共计7205339.50元。原告提货时,通过检测发现该批货物中有87吨是丙纶短纤维,而非被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原告沈先生认为:被告作为拍卖人,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买卖人拍卖品情况的义务。但被告既不明确告知,也未做也明确声明不担保拍卖品存在瑕疵及真伪的责任,帮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认为:拍卖行是接受有关执法单位委托拍卖的。清单是委托单位提供的,拍卖行没有过错。 请问:《拍卖法》对告知拍品瑕疵有何规定,拍卖人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被告有无过失,应承担什么责任?
第3题
后委托甲拍卖行拍卖,当时评估价为130万元人民币。现场拍卖时有四家竞买人参与竞买,竞价至160万元时被当地开发公司竞得。一个月以后,开发公司将买受的土地及地上苗木重经省级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评估价值仅为95万元人民币。此时买受人拒绝交割,并要求宣布拍卖无效,理由是: 原评估价130万元为县级评估,评估结果不实,评估价值明显过高。现场拍卖时竞价与该标的实际价值相差近一倍,明显不合理、不公平,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省级评估单位比县级评估机构更有权威性,此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推翻县级评估结果的依据。 请回答此拍卖是否有效,并就开发公司(买受人)的所执理由解答下列问题: 1.县级评估结果是否有效? 2.拍卖成交价是否必须与该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相符合,如不符合是否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3.省级评估机构的评估是否具有权威性,是否可以作为宣布拍卖无效的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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