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是华北地区最大的天然碱研究、开发、加工企业,后兼并两
2006年2月汇算清缴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60000元。注册税务师于2006年5月16日受托对该企业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行审核。发现如下情况:
1.经审核该公司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对外单位和个人及公司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销售原材料,2005年度累计取得款项1480000元,2006年度1月至4月累计取得款项37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8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480000
预收账款 200000
原材料 170000
注册税务师进一步审核,发现2005年度相应原材料的成本已结转至“生产成本”之中,相关的产品已在2005年全部对外出售。
2.2005年12月5日23#记账凭证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 298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项) 433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80000
借:银行存款 25150
预收账款 1650
贷:管理费用------仓储保管费 26800
后附原始任证四张:(1)产品出库单(2005年12月5日填制):(2)“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取货单各1张,开具专用发票的日期、取货单的日期均为2005年10月6日;(3)该公司向客户收取产品仓储保管费收据1张。
注册税务师进一步审核,发现该企业并无与客户签订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企业在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