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市滨江区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分别发生以下事项:(1)为改善经营管理,甲公司将A
滨海市滨江区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分别发生以下事项:
(1)为改善经营管理,甲公司将A公司发包给东方公司经营,约定由东方公司负责A公司的税款缴纳,上述情况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由于东方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经营目标,故与甲公司解除了合同。后税务机关找到甲公司要求甲公司缴纳A公司在东方公司承包经营期间欠缴的税款。
(2)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东方公司承包经营期间欠缴税款的决定不服,向滨江区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3)B公司2007年6月1日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12月1日B公司拒绝清偿商业银行的到期贷款。2008年1月税务检查中查出该企业2007年8月’欠缴税款100万元。
(4)经税务机关核实,C公司通过不开发票、少计收入方式,共计少缴税款2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2%)。
要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A公司欠缴的税款应由谁缴纳?
(2)分析甲公司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B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否对欠缴税款享有税收优先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少缴税款20万元属于何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