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一笔货款,签发一张自己为出票人、B为收款人、自己的开户银行C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申请C
B公司收到汇票后,向自己的开户银行D银行申请贴现。D银行以电传向C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C银行电传回复“承兑有效”。据此,D银行向B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
2004年9月10日,D银行提示付款,遭C银行拒绝,理由是出票人A公司账户上没有足够款项支付票款,不符合承兑人注明的付款条件。D银行则认为:C银行通过电传告诉D银行“承兑有效”,属于再次承兑,这次承兑没有任何条件,D银行按第二次承兑要求付款,C银行应无条件付款。
问:(1) 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
(2) 它是否作出了有效承兑?
(3) C银行通过电传告诉D银行“承兑有效”在票据法上的后果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