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公司接受外单位捐赠的甲专利权,确定的实际成本为180 000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确定的摊销期限为5年,并按直线法摊销。大华公司在使用该项专利权18个月后又将其所有权出售给其他单位,取得价款100 000元,并按5%的税率计算应交营业税。大华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大华公司出售甲专利权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有()。
A.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营业外支出 31 000 贷:无形资产 126 000 应交税金 5 000
B.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6 000 贷:无形资产 126 000
C.借:递延税款 59 400 贷:应交税金 59 400
D.借:递延税款 33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 000
E.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20 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