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国企业2000年合资新设立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总额4000万元。该企业2000至2005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2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均已按“两免三减半”的规定缴纳了所得税。2006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前4年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以下业务未按规定纳入税务处理:(1)2002年10月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金额350万元,其中含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费50万元),符合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条件。(2)2003年12月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00万元。(3)2004年,将账面净值600万元的机器设备,用于对外投资,经双方确认价值为680万元。(4)2002年7月发生的应付账款20万元,至2004年底仍无法与债权人取得联系。(5)2005年其他福利类费用实际支出80.4万元,已知在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为360万元。(6)2005年发行股票取得溢价收入30000万元。(7)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免征地方所得税。根据上述资料,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2000年~2005年企业自行申报应缴纳的所得税应为()。
A.645万元
B.1290万元
C.525万元
D.6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