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甲居住在百花市莲花区,膝下二子乙、丙和一女丁。遗嘱中证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丁继承。后来,甲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乙承担。乙办完父亲的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戊。丙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莲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丁也从外地赶来,在莲花区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莲花区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丁在本案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
A.原告
B.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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