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A.接受
B.提供
C.享受
D.消费
A.接受
B.提供
C.享受
D.消费
第5题
阅读以下材料,回答问题: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在2014年3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额度,但仍没有就“消费者”的涵义进行更明确的阐述,也没有出台立法解释。而与“新消法”同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公布了10个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并在发布会上宣称:个人知假买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如果单位知假买假,受合同法等法律保护,不能要求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问题:1、上述材料中运用到哪些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推理方法? 2、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3、分析法律方法与法治,法律职业的关系。
第6题
A. 残疾赔偿金
B. 生活补助费
C. 残疾者的补助
D.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 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第7题
A、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B、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C、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D、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8题
因为在天津的法院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除了事实上的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外,目的还必须限于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其他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也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本案说明法律语言具有不确定性
B. 天津中院对于“消费者”一词的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文字字面含义的来进行,即必须以“生活消费”需要才能构成消费者
C. 天津中院作出的判决属于价值判断
D. 天津中院的判决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第9题
B.天津中院对于消费者一词的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文字字面含义的来进行,即必须以生活消费需要才能构成消费者
C.天津中院作出的判决属于价值判断
D.天津中院的判决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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