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下列哪些获赔款可以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范围?
A.污染清除或控制费用
B.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C.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
D.律师费
A.污染清除或控制费用
B.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C.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
D.律师费
第2题
请问:
(1)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如果要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己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賠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亊责任。
①本案中某玻璃厂的行为是否属于己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为什么?
②被告某玻璃厂应承担何种民亊责任?是否应该赔礼道歉?为什么?
第3题
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结合此案例, (1)请分析该案处理的亮点。 (2)请论述公众参与原则的含义、内容及意义。
第4题
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路某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费及相关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 )。
A.通过对污染者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处理,加大其违法成本,有利于警示与威慑潜在的环境污染行为人
B.陆某应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陆某应当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
C.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院的职权之一
D.陆某的行为属于个人环境侵权行为,具有行为隐蔽、污染周期长、监管困难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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