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为6500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在发运产品时,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1000元,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2)应收乙单位货款95000元,经协商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已收到乙单位交来的一张期限为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价值为95000元。
(3)向丙单位销售一批产品,货款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3000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
(4)收到银行通知,应收甲公司的货款57500元已收妥入账。
(5)上述丙单位在第9天付款,交来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10740元。
(6)确认丁单位一笔货款20000元无法收回,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有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