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该公司在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向西密公司购入甲材料10吨,货款12000元,增值税税额2040元,价税以银行存款支付。
(2)向西密公司购入乙材料5吨,货款2100元,增值税税额357元,价税尚未支付。
(3)向永兴公司购入丙材料16吨,货款8000元,增值税税额136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中的6000元,其余货款暂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4)以银行存款5817元偿还西密公司和永兴公司之前欠货款方付账款。
(5)以银行存款支付甲材料和乙材料的运杂费共690元。要求按两种材料的重量进行分摊。
(6)上述两种材料运达弘博公司,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入账。
(7)仓库发出一批甲材料和乙材料,其中生产A产品耗用甲材料15000元,生产B产品耗用乙材料10000元,车间和厂部各耗用乙材料500元。
(8)结转当月应付工资,其中A产品生产工人工资20000元,B产品生产工人工资30000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1400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1800元。
(9)以库存现金支付工人工资。
(10)以现金支付管理部门办公费用80元。
(11)以银行存款支付下年度保险费1320元,摊销应由本月负担的保险费110元。
(12)计提应由当月负担的短期借款利息500元。
(13)计提当月车间用固定资产折旧2500元。
(14)结转当月制造费用。制造费用以A、B两种产品生产工人工资比例为标准进行分配。
(15)期末产品完工验收入库,结转完工产品成本,其中A产品40吨,B产品80吨。
(16)出售A产品20吨,单价1500元;出售B产品15吨,单价800元。价税款已收并存入银行。
(17)向盛昌公司出售B产品35吨,单价800元,价税尚未收到。
(18)本期发生产品销售费用46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19)以库存现金支付A、B产品广告费用1200元。
(20)结转当月已销产品的实际成本。
(21)当月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2)将当月所有损益类账户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
(23)确定当月利润总额,计算并结转当月应交所得税费用。
(24)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中(假设弘博公司1-11月份的净利润为138475.43元)。
(25)根据本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剩余利润的60%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6)将“利润分配”各明细账户结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要求:根据弘博公司12月份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并计算公司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