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或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相关的问题
第1题
复制经营活动涉及的产品包括: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音像非卖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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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印刷企业在印刷完成之日起两年内留存一份书刊样本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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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由出版单位发行部门改制形成的发行企业,按设立总发行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准后,可以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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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书刊出版单位在委托印刷书刊时,必须审核印刷企业是否属于审定许可的印刷企业;不得委托违反法规正处于处罚期间的承印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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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出版物分销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变造,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出借、出租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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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印刷委托书由总署统一规定格式,省局统一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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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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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复制单位应保存复制样品、复制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书、生产单据、发货记录等档案,保存期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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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印刷企业接受省外印刷委托,其委托书报本省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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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或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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