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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文件的规定,为便于普通投资者掌握重组预案的特定风险,上市公司应针对本次重组预案的实际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只需披露可能直接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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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信息披露规则增加了对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的要求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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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预案披露本次发行目的时,应结合公司行业特点、业务发展和资本结构等情况,说明确定本次发行品种和融资规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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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原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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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未对转股价格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相关准则中要求转股价格的确定方式必须明确,并且需要充分披露转股条款对原有股东的权益的影响和拟认购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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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上市公司作为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规范程序较高,对要求申报的文件应尽量使用未披露的文件,避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重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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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设置了“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前次募集资金运用”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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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的要求,发行人应说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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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的要求,发行人应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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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的要求,发行人应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履行的义务,并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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