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未对转股价格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上市公…”相关的问题
第1题
上市公司作为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规范程序较高,对要求申报的文件应尽量使用未披露的文件,避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重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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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设置了“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前次募集资金运用”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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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的要求,发行人应说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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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的要求,发行人应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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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的要求,发行人应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履行的义务,并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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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的要求,发行人应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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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的要求,如曾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发行人应披露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对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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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时以客观信息披露为主,并增加对管理层讨论分析、评估、预测等主观性材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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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的修订内容,如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发行人应披露担保财产是否约定为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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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的要求,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本期债券的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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