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食品生产者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相关的问题
第1题
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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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错误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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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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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一款面包产品,可以取名为“牛奶核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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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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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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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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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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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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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食品加工中使用的食品加工助剂可以不在标签上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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