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融资租赁公司与西北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东南公司按西北公司要求,从国外购
东南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西北公司使用;西北公司依约开始向东南公司支付租金。合同履行期间,东南公司获悉:西北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东南公司随即与西北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西北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东南公司与西北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西北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东南公司收存。尽管如此,西北公司还是继续停止向东南公司支付租金。经东南公司多次催告,西北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东南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西北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合同履行期间,承租物经过一段时期的维修,西北公司认为,既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那么相应维修费应该由东南公司承担。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东南公司在西北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西北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 东南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3) 职能部门与东南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4) 西北公司将房产抵押给东南的,该抵押权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5) 西北公司认为维修费应该由东南公司承担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