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甲公司对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2008年7月份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供应方代垫运杂费1000元,款项尚未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2)销售应税消费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开具的普通发票上金额为140400元。货款均已收存银行。
(3)收到受托加工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为4000元,增值税额为680元,另外代扣代缴消费税1000元,款项尚未支付。材料待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4)计算并缴纳本月应交增值税。假定,乙公司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按3%的比例计算征收。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