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宇公司系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品的生产与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 2005年12月31日,康宇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如下所示:
(2) 上述数据中,有关资料如下:
①康宇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年初数为13020元,期末数为28050元。
②投资收益中,15000元为现金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300000元为收到的现金股利。
③固定资产原价期末数中,包括用银行存款购入新资产1010000元,在建工程转入14000000元,报废一项固定资产2000000元,已提折旧1800000元,获变价收入3000元,损失197000元;出售固定资产一项,原价4000000元,已经提折旧1500000元,获变价收入3000000元,净收益500000元。
④主营业务成本中,包括计提的累计折旧1300000元、支付的职工工资2900000元,计提福利费406000元,待摊费用摊销700000元。
⑤管理费用中,包括计提的累计折旧300000元,职工工资100000元,计提福利费14000元,待摊费用摊销300000元。
⑥在建工程当年增加4780000元,其中支付工程人员工资2000000元、计提的福利费280000元、其他应付款1000000元、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1500000元。
⑦借入长期借款4000000元。
⑧财务费用中,应收票据贴现息200000元,短期借款利息115000元,长期借款利息100000元。当年支付短期借款利息125000元。
⑨康宇公司当年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24660元,销售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为2125000元,当年缴纳增值税1000000元。
⑩公司当年进行债务重组,应付账款1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3)2006年1~3月,康宇公司又发生如下经济事项:
①2月1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计入在建工程的长期借款利息中有500000元为建造的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后发生的,应予调整。
②2月20日,上年12月份销售并未收到货款的一批商品,购买方认为包装质量略有瑕疵,要求康宇公司给予一定的折让。经协商,康宇公司同意给予商品销售价格10%的折让。该商品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00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因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从发生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2月25日,购买方按照扣除折让以后的价款如数支付。公司未对该项货款计提坏账准备。
③2005年10月与上加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订明2005年11月供应上加公司一批商品,由于康宇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货,上加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康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该诉讼案件在2005,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康宇公司认为本公司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可以通过双方协调解决,因此未予确认预计负债。2006年2月,由于上加公司不接受协调,法院一审判决康宇公司赔偿违约损失8万元,诉讼费由双方各承担1万元。康宇公司不服,认为延迟发货上加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提出上诉。至3月31日,该诉讼仍在审理当中。律师认为,即使上诉,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
④公司于2月28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制定了2005年股利分配决议,向股东分配1000000元的现金股利。
[要求]
(1)编制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分录。
(2)根据调整以后的事项重新编制2005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3)编制2005年度现金流量表。
假定康宇公司2005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时间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