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发水果批发行是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伙
企业设立后,持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认为该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开立基本户,只能开立一般户。该企业无奈,找到另外一家专业银行,才予办理开立基本存款户手续。
为了及时抓住商业机遇,甲未经乙、丙同意就与A公司签订了一单购买5万元水果的合同,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A公司不知道该企业的内部规定。合伙企业开出面值5万元、6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给A公司抵付货款。丁、戊二位作为该票据的保证人,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并签章。
A公司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B公司,但将“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两部分内容填反了。B公司未发现该错误,又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予以拒绝。C公司找合伙企业付款,才发现合伙企业已经申请清算。清算时发现:
(1)该企业由合伙人丙担任会计和出纳,但丙从未取得会计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2)合伙企业的资产全部变现后价值为3.8万元;发生清算费用0.6万元,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共1.5万元,欠交税款0.8万元,欠其他债务7万元(含开给A公司的5万元汇票);
(3)甲合伙人个人尚有存款2.1万元,乙合伙人还有部分股票价值1.4万元;
(4)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各合伙人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摊的比例。
C公司要求丁、戊两位担保人支付票据款项。丁认为票据背书签章错误,故无效;自己不承担保证责任。戊认为自己只对A承担保证责任,且只承担票据款项50%的份额责任。
要求:根据<票据法)和(会计法)等法律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是否成立?
(1)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提示付款期是多少?
(3)银行拒绝向C支付票据款项,是否正确?
(4)C在被拒绝付款后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5)丁、戊两位担保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若戊付款后,戊又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6)合伙企业财务人员的任用及职责分工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