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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6年4月20日,刘某出资5万元设立大华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大华企业)。刘某聘请李某管理企业事务
2006年4月20日,刘某出资5万元设立大华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大华企业)。刘某聘请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某对外签订的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刘某同意。2007年5月25日,李某未经刘某同意,以大华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某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8年10月8日,大华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张某的债务,刘某决定解散该企业,由债权人张某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8年12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韩某作为清算人对大华企业进行清算。经查,大华企业和刘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大华企业欠缴税款4000元,欠李某工资10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0000元,欠张某20万元;②大华企业的银行存款为2万元,实物折价16万元;③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出资12万元,占50%的出资额,雪山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④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4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于2007年5月25日以大华企业的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大华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应如何满足张某的债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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