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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7年10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1)2日,向甲公司销售商品1000件,每件
麦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7年10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1)2日,向甲公司销售商品1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9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为81000元,增值税额为1377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存银行。
(2)6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为80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0元。甲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3)15日,收到乙公司扣除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4)17日,向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为60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元。货款尚未收到。
(5)23日,丙公司发现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6%的销售折让。甲公司经查明后,同意给予折让并取得了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请编制甲公司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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