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为20000万元,按照20200元
(1)债券持有人2004年1月1日起可以申请将所持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2)达不到转换条件时,债券持有人可以在2004年1月1日至1月5日要求甲公司赎回债券本金并按年利率2%支付债券利息补偿;
(3)从2004年起每年1月10日支付上一年度的所持债券利息;发行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甲公司取得冻结资金利息收入150万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而发生的相关税费50万元,发行债券所得款项及实际取得的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均已收存银行。2004年1月1日及其以后的情况是:
(1)2004年1月1日甲公司根据某债券持有人A的申请,赎回其所持面值总额为5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支付利息及补偿;
(2)同日,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另一持有人B将其所持面值总额为1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换为甲公司股份,每100元债券转10股,每股1元,并办妥相关手续;
(3)2006年1月1日债券到期,甲公司向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持有人支付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甲公司对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溢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每半年计提一次利息并摊销溢折价;甲公司按约定时间每年支付利息。
要求:
(1)编制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2003年12月31日与计提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相关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2004年1月1日与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转为普通股相关的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2006年1月1日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还本付息有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