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向乙公
(2)甲公司减免上述资产抵偿债务后剩余债务的30%,其余的债务在债务重组日后满2年付清,并按年利率3%收取利息,假定实际利率为3%;但若乙公司2013年实现盈利,则2014年按5%收取利息,估计乙公司2013年很可能实现盈利。2013年1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股权划转和产权转移手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商品后作为库存商品核算,取得X公司股票后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50年平均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2013年7月1日,甲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转换日该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 假设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要求:
计算甲公司债务重组后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