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翼公司为上市公司,甲公司为控股股东持有星翼公司股份46%,并由甲公司委托M担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债权A以星翼公司无法到期支付债务且无偿还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星翼公司辩称公司虽然一时无现金流支付债务,但净资产仍是正数,未达到资不抵债。人民法院未接受星翼公司的解释,对债权人A的申诉予以受理, 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并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星翼公司要求进行债务重组,在重组期间,由M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星翼公司的经营活动业务开展。债权担保人要求星翼公司履行担保责任,M予以拒绝。星翼公司拟向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增 发1亿元股票,丙公司因矿产资源价格下跌,上年度发生亏损。重组后甲公司持有星翼公司76%股份。星翼公司将重组计划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重组计划提交至证 监会审査。证监会专家审议认为,星翼公司重组计划和股票发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星翼公司重新制定重组计划。
回答下列问题:
(1) 人民法院受理星翼公司破产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 重组期间由M继续负责星翼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 债权担保人要求星翼公司履行担保责任,M予以拒绝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 星翼公司重组计划不符合规定的原因是什么。
(5) 星翼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条件原因是什么。
(6) 证监会要求星翼公司重新制作重整计划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