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打算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草拟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为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公司设董事会,全体股东均为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由李某担任监事,赵某为公司经理。经咨询律师得知,草拟的公司章程内容有不合法内容,遂作出修改,2013年6月,四人投资的丙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成立,主要从事药品经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
A.丙公司无权提出行政复议
B.丙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复议
C.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丙公司必须在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