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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王五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中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有()
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甲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王五使用公司办公设备打印客户资料出售给他人以获取个人利益
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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