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中行包损失款额未满200元的属于…”相关的问题
第1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行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误办理、误运送、误交付、票货分离等,属于行包轻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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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由于铁路行车原因造成的行包损失,属非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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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列车行李员发现行包损失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必要时向所属客运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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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赔偿款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客规》和铁路行包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额尾数不足1元时,按四舍五入处理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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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行包记录加盖行包损失处理专用章和带有编制人所属单位名称的人名章后生效,非系统打印或有涂改的行包记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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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行包损失中损失款额在10000元以上未满50000元的属于二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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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发站、到站营业部编制的行包记录,均由到站营业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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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行包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活动物死亡、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麻醉品及精神药品被盗丢失等行包损失,均交由到站营业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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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行包发生损失时,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高度负责的原则,积极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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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行包损失速报”需由发现单位主管人员或列车长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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