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第二十五条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 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A.(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B.(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 5 米至 50 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100 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C.(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 200 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500 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