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
第1题
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北大2011年研)根据刑事证据学谈谈你的理解。
第4题
,公安机关便对其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经过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在庭审中,李某声称自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都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不得已所供,但已经事隔数月,被刑讯逼供的证据(身体受伤)已经灭失,不能提供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同时,陈述自己的物品在本案案发数日前被盗,因价值小没有报案。辩护人亦发表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则指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并未提出被刑讯逼供之事,建议法庭不采信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审判长在随
合议庭能否依职权对被告人当庭供述及辩解的意见进行勘验?
第7题
河”微型车上。此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侦查。1998年7月2日下午,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10只警犬对杜培武进行了43次现场气味鉴别,其中41次认定杜培武的气味与“昌河”车上的气味同一,证明杜培武在案发前后驾驶过该车;专家组从北京请来的“中国头号刑侦专家”,也认为杜的作案嫌疑不能排除;公安部专家还对杜进行了测谎试验,结论是杜应当知情或者参与作案。经侦查人员的连
本案没有目击证人。被告人杜培武承认自己杀人的口供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口供之外的证据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本案中,若要证明被告人杜培武犯罪,对于单纯任用口供之外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这种证据任用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上学吧”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