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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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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南开大学2006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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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2001年2月,刘某与某乡政府就该乡一片荒山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期限25年,边界清楚。此后,刘某在荒山上栽种了花椒树,经过10年辛勤的培育,这些花椒树都进入了丰产期,刘某的收入也是一年比一年增加。但却引起了一些人的“红眼病”。2010年3月,乡政府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新的乡政府领导没有与刘某商量,就擅自作出决定,将刘某承包的荒山中的0.5亩山地和地上的80棵已进入丰产期的花椒树分给了张某管理、收益。刘某不服,经多次交涉无效,于2011年11月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乡政府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被非法分割的0.5亩山地,赔偿经济损失等。 请问:乡政府变更行政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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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2007年1月某市计委公布信息说,近5年该市旅游业连续以20%的速度增长,该市将大力鼓励投资旅店业,凡欲投资旅店业的投资者可获得其投资总额50%的低息优惠贷款。消息公布当年,韩某作为个人投资者申请开办旅店业并获得批准,当年即投资100万元。2008年3月韩某资金不足申请低息优惠贷款,遭到银行拒绝。2009年10月韩某投资的旅店终于开业。韩某几次找到市计委,要求市计委与银行出面交涉,以获得优惠贷款。但均遭到市计委的拒绝。韩某以市计委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市计委的行为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对韩某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其不属可诉性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 (1)某市计委公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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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行政合同纠纷的性质是行政纠纷、应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因此。行政合同纠纷不适用调解。(电子科大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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