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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国内专利侵权纠纷第一案 2006年7月,总部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的正泰集团向法院起诉,以天津施耐

德生产的断路器产品侵犯其9724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天津施耐德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2007年2月,正泰集团以被告经审计确定的历年销售额推算天津施耐德获得的利润为依据,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数额增加至3.35亿元。 正泰集团,中国低压电器行业的“老大”。施耐德,低压电器行业的跨国巨头,位列欧洲50强企业前列。 低压电器行业中外两巨头之间的“拉锯式”诉讼过程持续将近三年,索赔数额之高,堪称国内专利侵权第二一案。在之后近三年的时间里,此案节外生枝、波澜起伏,直至2009年4月15日终于峰回路转——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以和解方式圆满结案。 2007年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在法庭上,正泰集团的代理人说,该公司发明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这一专利产品获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后来正泰集团发现,天津施耐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一直在制造、销售侵犯正泰上述专利权的产品。经仔细对比,正泰集团认为,天津施耐德生产销售的五个型号的产品属于正泰集团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已构成侵权。经审计,天津施耐德在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共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达8.8亿多元人民币,非法获利3.3亿多元。 针对正泰集团专利侵权的指控,天津施耐德的代理律师认为,正泰集团的该项专利不具备专利性,为“无效专利”,其所披露的技术方案,早已在国内外公开,成为公知技术。天津施耐德被诉产品早在1990年就已开始生产并投入使用,是在获得申请在先的专利合法授权基础上进行生产的。 索赔额3.3亿余元、诉讼费高达166万元,这起国内最大的专利侵权案因“天价”和“巧合”格外引人注目。 “天价”自不必说,“巧合”颇值得品味: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开庭,案件当事双方恰巧都是低压电器行业的“老大”,只不过一个是中国的,一个是全球的;更为巧合的是,双方对簿公堂的时机又非常凑巧地发生在“施耐德并购德力西案”公布后风波陡起的关键时刻。 事实上,正泰与施耐德的恩怨由来已久。 据正泰集团副总裁林可夫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施耐德一直视正泰集团为它在中国的头号竞争对手,设法控股并购正泰集团,曾先后提出以80%、51%和50%控股的几个方案收购正泰股权,但谈判均以失败告终。“没谈成的主要原因在于,施耐德在华并购的意图与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自主创新、自创品牌的企业理念相违背。”林可夫对记者说。 “非常巧合的是,每次并购遭到拒绝后,施耐德就会马上起诉正泰集团。在过去的十余年间,施耐德在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对正泰提起24项专利诉讼,双方代理人至少15次站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正泰集团法律总监徐志武对记者说。 2006年12月17日,施耐德和德力西签署合资框架协议。 与正泰集团一样,中国低压电器排行第二的德力西集团,总部也坐落在中国电器之都浙江省温州市。1984年,其董事长胡成中与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曾合伙创办求精开关厂。至1991年,二人终因志向见解不同而分道扬镳,各自创办了后来声誉显赫的德力西公司和正泰公司。 2006年12月,施耐德和德力西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后,素以沉稳著称的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一反平日的低调,主动约见媒体记者,称“通过与施耐德十年的谈判,已看清施耐德对中国低压电器市场志在必得的心思。跨国公司惯于用标准、专利、收购、诱惑等一切手段达到目的”。 2007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施耐德公司向原告温州正泰集团支付3.3亿余元的赔偿,并勒令其停产侵权产品。一审败诉后,施耐德以本案专利侵权的认定、赔偿金额的判定存在争议等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实,在上诉浙江省高院之前,天津施耐德已对正泰进行了“反击”。正泰集团向温州市中院起诉后,天津施耐德马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呈递报告,就该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正泰专利无效”的宣告请求。 欧盟商会知识产权小组主席康保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施耐德发现正泰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施耐德数年前的某个专利产品的一部分非常相似,而施耐德之前没有就其产品的这一部分申请专利,是因为他们认为其毫无新颖性可言。 “基本上,施耐德觉得被他们自己的仿造品告上了法庭。” 经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判定正泰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专利有效,驳回了天津施耐德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其理由是,施耐德之前的产品专利没有披露正泰专利的发明内容。 施耐德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遭到败诉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2009年3月26日,北京市高院同样驳回施耐德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诉求。 在国内发起诉讼攻势的同时,施耐德又以正泰侵犯专利为由,在欧洲接连将其起诉到法院。2007年圣诞前夕,德国联邦专利法庭宣布施耐德该专利无效。 2007年12月21日,巴黎高等法院以“滥用程序”判决施耐德的销售禁令申请无效。 正泰与施耐德的跨国恩怨还引起了法国总统萨科齐的关注。知情人透露,萨科齐曾为此专门致信中国领导人,要求中国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审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受理施耐德公司的上诉的。该院有关人士坦承“有压力”,原因是,“施耐德提起上诉后,通过法国政府和欧盟组织,四处散布浙江法院搞地方保护的舆论”。 浙江省高院受理此案后,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案情,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后确定了以调解为主的工作思路: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力求双方握手言和。 “由于双方积怨已久,存在众多历史遗留问题,文化、法律观念上也存在巨大差异,调解工作甚为艰难。”本案审判长、浙江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周根才向记者介绍说,2009年3月30日、4月8日、4月14日,浙江省高院曾三次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主持调解,“直至庭审前一晚深夜,双方律师仍在进行艰苦谈判,4月15日开庭当日凌晨4点多,我还打电话询问双方谈判情况”。 “刚开始时,双方对抗的确很激烈。”正泰集团代理律师刘道臣告诉记者,二审期间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了许多沟通,才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4月15日上午,浙江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委托律师出庭。欧盟驻华代表团、法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驻华领事馆等六家驻华机构代表以及44家境内外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旁听。结果开庭不超过十分钟,审判长周根才即宣布双方庭外和解,诉讼终止。 经法院主持调解,施耐德公司在尊重涉案97248479.5号专利基础上,与正泰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施耐德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亿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额付款,正泰公司有权申请执行温州中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614 9万元,由施耐德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14 9万元,减半收取85.807 45万元,由施耐德公司、正泰公司各负担42.903 725万元。 本协议签署并履行后,双方就本案不存在任何争议。该调解书已经各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签收并发生法律效力。 在法院的调解书外,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达成了全球和解。“由于双方对调解书之外的其他条款签署了保密约定,现在不方便透露全球和解的具体情况。”正泰集团法律总监徐志武说,双方会在恰当的时候发表联合声明,披露和解协议的相关内容。 “二审和解的金额超过了1.5亿元,可能是目前为止国内最大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了。”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教授王志邦评价说。双方在全球多个市场有20多个专利诉讼,由此引起的正泰产品不能进入相关市场造成的隐性损失和机会成本,或许还在3亿元之上,因而全球和解对双方来说都是理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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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见义勇为者家属告民政局行政诉讼案 2007年1月26日,北京顺义区北石槽镇东辛庄村李成华家大棚

起火,53岁的村民董柱德在提水灭火的过程中突然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董柱德的行为被顺义区民政局认定为见义勇为,但仅获政府的5 300余元补助。 2007年11月,董柱德家属将邻居李成华告上法院,索赔29万余元。不过,因警方认定董柱德死于突发心脏病,法院只判决李成华给付董家补偿两万元。 8月,董柱德家属向顺义区民政局申请公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等,但遭到拒绝。民政局的理由是董柱德并非见义勇为牺牲。家属对此不满,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庭时,顺义区民政局辩称,董柱德救火提水并不对其人身安全构成危险,且警方出具结论认定董柱德死于突发心脏病,因此他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其家属不能享受抚恤金等待遇。 一审法院认定董柱德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判决董家人败诉。后者不服,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董柱德帮助他人救火,在往返于提水的途中因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董的行为已被顺义区民政局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在没有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董柱德不是因见义勇为行为而死亡的情况下,董柱德的家人称董之死属于见义勇为牺牲,具有事实依据。 2008年4月3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顺义区民政局败诉,并令顺义区民政局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董柱德家人所提发给抚恤金的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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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医务人员违规手术致孕妇死亡案 2008年1月15日,已经怀孕七个多月的陈某找到中国机电安装有限

公司职工医院员工王某,要求王某到家中为其做引产手术,并承诺给予相应报酬。王某告知在家中引产有危险,让陈某到医院做手术,陈某因不愿意多花钱而坚持在家中引产。 随后,王某找到十堰市白浪开发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妇产科医生郑某,请郑某到陈某家中为其做引产手术,郑某当即表示同意。 2008年1月21日13时许,郑某、王某来到陈某家,郑某在不具备完全条件下为陈某做引产手术,王某在旁边协助。15时许,手术完成,郑某和王某观察情况未发现异常后离开。 17时许,王某接到陈某朋友龚某打来的电话,告知陈某出血量大。王某便通知郑某一起赶到陈某家,对陈某进行检查后,确认其为产后大出血。王某对陈某积极施救,并告知龚某将陈某送到附近的大医院治疗。在龚某犹豫之际,王某打120请求赶紧让附近医院接走病人。陈某提出要到人民医院,王某又打120请求人民医院来车接病人。王某、郑某及龚某将陈某送往十堰市人民医院抢救,但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病理学鉴定结果显示:陈某系引产后大出血以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王某(属非法行医)、郑某共同承担主要责任;(2)龚某及患者本人承担次要责任;(3)十堰市人民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据查明,在案件侦查阶段,王某、郑某与死者父母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 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王某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在不具备引产手术条件的陈某家中为陈某做引产手术,致陈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本案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施救,主动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父母谅解,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以犯医疗事故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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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法治之法与人治之法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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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是(

)

A.行政法规

B.单行条例

C.自治条例

D.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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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强制措施的是( )A.拘役B.拘留C.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强制措施的是( )

A.拘役

B.拘留

C.没收财产

D.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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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以其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是( )A.国体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以其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是( )

A.国体

B.国家机构

C.政体

D.国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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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是( )A.全体人民B.全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是( )

A.全体人民

B.全体公民

C.18周岁以上的公民

D.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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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下列选项中,表明了我国国家性质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下列选项中,表明了我国国家性质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D.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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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中共中央B.国务院C.中央军委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

A.中共中央

B.国务院

C.中央军委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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