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中国A公司与澳大利亚B公司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进口5 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
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到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与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 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出口方拒赔,我方提起仲裁,问仲裁庭该怎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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