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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6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予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称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具体舶不符点为;(1)提单未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1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C分行的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试问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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