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2008年1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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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甲公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 收到已作为坏账核销的应收乙公司账款50万元并存入银行。
(2) 收到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原材料并验收入库。投资合同约定该批原材料价值840万元(不含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42.8万元),丙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未发生资本溢价。
(3) 行政管理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一批,实际成本2万元,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4) 因某公司破产,应收该公司账款80万元不能收回,经批准确认为坏账并予以核销。
(5) 因自然灾害毁损原材料一批,其实际成本100万元,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该毁损材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处理。
(6) 将持有的面值为32万元的未到期、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取得一批材料并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3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万元。其余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7) 年末,甲公司经减值测试,确认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1800万元;决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
假定除上述资料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1) 编制甲公司上述(1)至(6)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分录。
(2) 计算甲公司存货应计提或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编制会计分录。
(3) 计算甲公司应收账款应计提或转回的坏账准备并编制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