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资企业主要生产家电产品,2003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2003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20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自行赞助某小学2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注: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A.60000元
B.90000元
C.160000元
D.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