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A,时年12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某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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