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涂料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进化工原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某涂料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进化工原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化工原料已验收入库并部分地投入使用。在购货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2400元,其中,运费1950元,建设基金50元,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40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
(2)购进包装物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元。月末,该批包装物尚未运达企业。
(3)销售甲种涂料2500桶,并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的销售额为150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9250元,并单独设账核算。
(4)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23400元,已入账核算。
(5)为粉刷办公科室、车间,从成品库领用甲种涂料20桶,已按成本价转账核算。甲种涂料的单位生产成本为40元/桶。
该厂上述外购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该涂料厂本期应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