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外贸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受日本某公司(以下称“日本公司”)委托,在中国东北某地区收购白豆。双方在合
大连某外贸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受日本某公司(以下称“日本公司”)委托,在中国东北某地区收购白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数量、质量标准、收购期限等各项具体的收购条件,并约定: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收购白豆,但由日本公司直接向买方付款。
外贸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先后与A、B、C订立了白豆收购合同,其中:与A订立了人民币4万元的收购合同,并告诉A该批货物是替一家日本公司收购的,希望保证质量,A同意;与B订购了人民币5万元的收购合同,但B要求先付30%的货款,外贸公司同意;与C订购了人民币3万元的货物,未告诉C货物用途。
A、C交货后,日本公司没有按期支付货款;B拒绝交货,因为日本公司不同意先付30%的货款的要求,也未授权外贸公司同意该条件。B坚持:不先支付30%的货款就拒绝交货。
根据以上情节,以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外贸代理原则为依据,你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