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陈某是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0年3月,
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并有当初三石公司交付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4月1日,陈某打电话给三木公司,说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三木公司的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陈某遂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在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于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搜索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