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张某于解放前购得房屋5间,并领有房屋土地所有权证。解放初张某的长子张一、次子张二均在外地工作,家中仅有张
某及其幼女张三。因住房宽裕,张某便于1957年将3间房屋出典给于某,典价900元,典期20年,并加注签章。1960年,张某去世。1985年,长子张一从外地迁回,因无房居住,遂向于某提出赎回房屋,于某同意,但要求除支付典价900元外,另补偿修缮费300元。张一便以1200元的价格赎回了3间房屋,供其一家居住。1986年,张二从外地回来也无房居住。张二要求其兄退出一间房屋,因为房屋是遗产,自己也有一份。张三也要求继承一间房屋。张一认为,这3间房屋是由他赎回的,所有权应当归他所有,拒绝分给张二和张三。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于某承典期间(至张某去世以前),本案涉及的3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张一回赎后,3间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变化?
(3)假设张一在1988年才向于某提出回赎房屋,于某可否拒绝?
(4)如果张一将房屋分给了张二、张三,张一可以对两人提出哪些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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