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认为法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意志的产物。法同民族语言一样有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法律是民族
哈耶克指出,进化理性主义认为个人的理性是十分有限的和不完全的,理性在人类事务中起着相当小的作用,尽管如此,人类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有赖于一个“非个人的和无个性特征的社会过程”,依靠这一过程,个人所创造的成就能够超出其所知的范围。进化理性主义还认为,文明是经过许多人的才智、经过数代人的努力不断试错而逐渐积累形成的,各种实在的制度,如道德、语言、法律等并不是人类的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而是以一种累积的方式逐渐发展起来的,是由模仿、学习、传播的选择性进化的结果。哈耶克提到,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在安排我们的事务时,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利用自发的社会力量,而尽可能少地诉诸强制”,无论何时,只要我们对此原则有哪怕是一点点的偏离,我们将不可避免地通向全权体制之路。到了晚年,哈耶克得出的结论依旧是“自发形成优于中央命令”。在哈耶克那里,法律常被表述为“普遍的正当行为规则”、“一般性的抽象行为规则”、“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等,意指那些服务于自发秩序的形成、独立于目的的规则。
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说到底,法的形成,就是以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为中介,最终由该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在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交错、制约、影响和作用中,人们有目的的自觉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结合上述材料分析一下法的形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