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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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甲股东以自己的一幅面积2000平
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元出资,每平方米价值1500元,当时同样地段的土地使用权是每平方米为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因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取得公司登记,对甲股东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异议。因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有批准该银行公司成立,但是该公司设立过程中已经给债权人造成了若干损失,应当由各出资人在其出资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出资不足股东的律师在法庭上主张出资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应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只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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