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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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未填写地址的家庭财产保险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年6月30日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金额
未填写地址的家庭财产保险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年6月30日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金额为36000元。其中楼房三间,保险金额为26000元,保险费为120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费为50元,保险期限自当年6月30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30日24时止。但在投保时,由保险代理人宋某填写的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该清单上张某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未填。保险代理人宋某收取了张某交纳的保险费170元并出具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张某于投保当年的4月租用本村祠堂用来堆放家具、杉木、三轮残疾人用车以及用来杀猪卖肉。同年10月23日因祠堂内电线老化漏电引起火灾,致使张某堆放在祠堂内的家具、杉木、农副产品和三轮残疾人用车、新鲜猪肉等财产均被烧毁,共计损失198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接到报险信息便立即派员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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