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主合同结算工作中,出现以下工作失误或失职行为,致使 企业蒙受损失的,经公司/分公司研究后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处以 500-10000 元的罚款()
A.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结算书的编制,影响结算书的及时送审
B.结算书中出现大的缺陷;或结算依据资料原件丢失或损坏
C.不办理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设计变更、签证索赔资料
D.合同约定了不可调整但实际发生的索赔事件,当事人没有形成 索赔报告,或形成报告没有有效的签字证明或其他证明
E.无特殊原因工程结算不能按时完成的;或工程竣工结算额没有 达到保底结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