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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 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 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 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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