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基的回合,何太后对王基使用技能鸩毒。这时王基能不能使用技能奇制()
A.不能
B.可以对王基使用
C.可以对何太后使用
D.可以对场上其他角色使用
E.作者:幻枫丶丶丶丶
A.不能
B.可以对王基使用
C.可以对何太后使用
D.可以对场上其他角色使用
E.作者:幻枫丶丶丶丶
第6题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下列关于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性质、合伙人出资、合伙人组成及其责任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时依法也可以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作为合伙人
B.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C.该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上是两合公司
D.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在法律上有合伙人出资额的特殊要求
E.在任何情况下,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下列关于本案合伙人、出资、证据及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院应认定陈绅基已经退伙,丧失合伙人资格
B.法院应认定陈绅基仍是合伙人,其投资为1.6万元
C.陈绅基与王建所签“出资转让协议”,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D.法院应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陈绅基、王建、何静
E.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法院,而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原告陈绅基与被告王建订立的“出资转让协议”在性质、效力上属于()。A.效力待定的协议
B.有效协议
C.有重大误解的协议
D.显失公平的协议
E.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协议
下列关于陈绅基诉工商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陈绅基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提起后,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C.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不生效
D.法院应当列工商局为被告,王建、何静为第三人
E.行政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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