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第1题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第2题
A. 质押合同没有生效
B. 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 权利质押已经设立
D. 刘某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E. 刘某以债券已出质对抗张某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3题
A.质押合同没有生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权利质押已经设立
D.刘某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E.刘某以债券已出质对抗张某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4题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做特别约定。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以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和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签订了该合同。
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第5题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6题
第7题
A.冯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将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冯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到了还款期,李某却没有还款。那么冯某以李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可以向李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协议
B.刘某诉张某一案经B市H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张某赔偿刘某人民币3900元。张某不服判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经查,刘某居住在D市X区,张某在B市C区的银行有存款4000元。则本案的执行人民法院是B市中级人民法院
C.甲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该市商标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明,被执行人金胜公司的财产在乙市,则甲市人民法院应当请求乙市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执行,而不能直接委托乙市人民法院执行
D.甲乙两个公司因合同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后,如果甲不履行仲裁裁决,那么乙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8题
A.王某与李某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
B.王某与刘某收养关系案件,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维持了收养关系
C.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调解中王某承诺判决后10天内就会全数还钱
D.张某和秦某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但张某在庭上表示可能还是会再提出离婚
第9题
甲律师事务所(简称“甲所”)是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共同投资成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王某执行合伙事务。
2013年8月,乙公司以王某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期间,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乙公司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所赔偿其损失120万元,甲所全体合伙人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3年10月,丙公司以王某个人欠付其借款50万元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甲所的部分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过程中,‘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不购买该财产份额,但当刘某提出购买意愿时,张某、李某和赵某又均表示反对。
2014年初,甲所召开合伙人会议,拟以王某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将王某除名,会议决议时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同意,王某则以自己为甲所作出过重大贡献为由强烈反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的主张是否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在张某、李某和赵某均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刘某能否购得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
简要说明理由。
(3)甲所除名王某的决议是否已经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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