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两家新能源领域的高科技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乙公司为非上市公司。
甲公司为扩大市场规模,于2013年1月着手筹备收购乙公司100%的股权。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对价20亿元,甲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以全额支付并购对价,需从外部融资10亿元。甲公司决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并于2013年8月5日按面值发行5年期债券10亿元,每份面值100元,票面利率1.2%,按年支
甲公司为扩大市场规模,于2013年1月着手筹备收购乙公司100%的股权。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对价20亿元,甲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以全额支付并购对价,需从外部融资10亿元。甲公司决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并于2013年8月5日按面值发行5年期债券10亿元,每份面值100元,票面利率1.2%,按年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