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 2日,高某到甲公司工作。同年5月 4日甲公司与高某签订了 1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月因工作需要,甲公司安排高某于 10月 1日(国庆节), 10月 14日(周六)加班,且未安排补休。2018年初,甲公司得知高某已经怀孕,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甲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此时高某仍处于孕期。已知,甲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高某日工资为 220元,甲公司已为高某办理了社会保
A.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3月2日建立
B.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5月4日建立
C.甲公司不需向高某支付2倍工资
D.高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至5月3日期间的2倍工资